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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宣传选编(十七)

创建时间:  2010-10-25  黄 澄    浏览次数:


编者按:每年的119日前后,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之际,全国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冬季防火工作。为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119"更加深入人心,公安部于1992年发起,将每年的119定为全国"消防日"。本期参考结合"119消防日"宣传,向大家介绍单位的消防知识。

一、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内搭设构筑物、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单位和公民的消防义务有:(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3)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四、火灾确认发生后,应当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同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当班人员按照灭火预案中的相应职责,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并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五、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报警时报警人应当讲明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

2)发生火灾的部位,是否有人员被困,什么物质燃烧;

3)报警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4)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还应说明消防车的行驶路线,并派人到主要路口接应。

七、自救逃生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点;利用现有救生器材逃生;利用建筑物本身及附近的自然条件逃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条件逃生。

八、对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依照《消防法》第63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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